“报废”车辆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如何认定?
报废车辆多次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关系到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保障,也涉及转让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21年,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货车与韩某驾驶的载有李某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和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宗某、朱某、高某四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无号牌白色货车登记在王某名下,该车为宗某与王某于2014年合伙购买,后王某退出合伙,将该车留给了宗某,朱某于2018年从宗某手中购买了该车,后又将该车卖给了高某。涉案无号牌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在由宗某进行转让时已经属于安全设施不全,不能正常使用且未进行年检的车辆。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高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应首先承担交强险责任。因被告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此外,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宗某、朱某连带赔偿原告韩某、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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