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男子醉驾,一桌人被判!只因他们没做这件事
饮酒过量不仅伤身,
而且还可能引发性命之忧!
阿令与阿佳、阿文、阿添(均为化名)四人一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事故不幸死亡。
事后阿令家人将与其一块喝酒的3人一并告上了法庭。11月1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酒后骑摩托返家途中身亡
2017年2月21日23时许,阿令与阿佳、阿文、阿添相约到东凤镇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34分,四人离开酒吧,阿令驾驶摩托车失控,碰撞路边一出租厂房门口围墙花基倒地,事故造成阿令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今年2月27日,经有关部门鉴定,阿令心脏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1.0mg/100ml。
3月1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令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阿令家人以前述事实理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三名共同饮酒者被判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佳、阿文、阿添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将醉酒者阿令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制止阿令驾驶摩托车回家。
本案中,阿令死亡的原因,是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失控发生碰撞倒地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所致,其作为成年人,应清楚醉酒驾驶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未引起足够注意,驾驶摩托车时更未佩戴安全头盔,应对结果负主要责任。
法院据双方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三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认,三被告应连带向阿令家人赔偿72753.5元,判决阿佳、阿文、阿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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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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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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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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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根据这个描述,
很明显同席吃饭的几个人是第三和第四种情况。
小布哥提醒大家
以后和朋友外出喝酒要小心,
无论是自己还是朋友都不可醉驾!
一定要劝!
要是出了事故你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总之一句话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谨记!谨记!